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青龙**马圈子镇兴隆沟大上洼金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吴*、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兴隆沟大上洼金矿普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东横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兴隆沟大上洼金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38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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