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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甲与被执行人马*乙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化*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化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甲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乙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马*乙偿还申请人马*甲的借款15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因外出长期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查询中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被执行人也无其他收入。申请人马某甲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化隆县人民法院(2015)化法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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