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普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大刘*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