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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林青山支行与榆林市勇**责任公司、呼**、朱**金融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某*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某某、朱*某某金融贷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某市某区某路西南商用房产【土地证号:某市国用(XX)第XX号;房产证号:某市房权证(XX)字第XX号】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呼某某名下登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大街XX号X幢XX号房产(房权证号:XX)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登记的“XXX”号“揽胜极光”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并由中国某*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某*限公司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的某市某区某路西南土地(土地证号:某市国用(XX)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某市某区某路西南房产(产权证号:某某市房权证(XX)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三、对被申请人呼某某名下登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大街XX号X幢XX号房产(房权证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继续由呼某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房屋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

四、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登记的“XXX”号“揽胜极光”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继续由朱*某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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