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北安市*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在北安市公安局的保释金5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杨*在在北安市公安局的保释金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