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杨**、北安市**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北安市*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在北安市公安局的保释金5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杨*在在北安市公安局的保释金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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