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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西安**贸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西安*贸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77)雁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贸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孟*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77)雁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被执行人西安*贸公司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孟春琴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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