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理委员会与被告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承认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现原告考虑到被告无房居住,暂不要求被告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利县**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利县**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平利**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