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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