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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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