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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顺胞与被上诉人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顺胞与被上诉人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14)静*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顺胞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任顺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顺胞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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