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再乃白与被告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冶再乃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80元,原告冶再乃白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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