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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通**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密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密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通**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陕西**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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