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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学志、韩**与被告韩*扫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学志、韩**与被告韩*扫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方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在本村太子亥科山根前有一片荒地,三十三年前,我们的父亲就开垦这片5亩多的荒地,并栽种一些树木,虽成活率不高但仍没有放弃该地。后父亲决定让我们来管理这片荒地,待条件允许后盖房。2004年二原告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上述5.5亩荒地批给我们,之后我们到清水乡政府缴了管理费。2015年春节前,被告趁我们家中无人之机,在晚上将该地点推掉,以此来侵占该地。发现后经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被告的行为实属侵权,现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停止侵权,将所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诉争的荒地,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学志、原告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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