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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本尖措与看本加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措诉被告看本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杨**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措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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