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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与蔡会、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新疆**贸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因与被申请人蔡会、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新疆**贸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一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民委员会签订《草场承包合同书》,承包春秋草场总计约5574亩,合法取得了该草场的使用权。涉案草原共计9075亩的草原使用权属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乡白杨沟村,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蔡会林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500亩,非法侵占再审申请人草场1789亩,应承担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蔡会提交答辩意见称,合法取得涉案土地及林权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蔡*对呼*买拜克阿**承包的草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事实是:2013年5月13日,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草原承包合同书,期限自2001年9月10日至2036年9月10日止。2006年7月8日,原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与蔡*创建的乌鲁木齐市**化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采煤塌陷区治理及荒山绿化承包合同,将碱沟西坡约2000亩土地承包给蔡*治理及绿化。2008年6月16日,乌鲁**区林业局向蔡*填发了编号为A6500430811号林权证。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民委员会承包给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5574亩草场将包括蔡*承包并植树的土地。

本院认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向法院提供其与乌鲁木齐市**杨沟村委会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书》主张权利。对此,蔡*对该土地持有乌鲁**区林业局向其填发编号为A6500430811号林权证。所以,本案诉争的土地存在两个相冲突的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以其享有《草场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为由诉请确认物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起诉,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呼*买拜克阿合买提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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