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一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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