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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5元),由原告杨**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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