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彭*才诉被告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彭*才以主体不适格,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彭学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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