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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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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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