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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建国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马**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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