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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