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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