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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