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王**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王**、王**及其家人(不得指使他人)保证不再阻拦农村饮水项目施工及今后的维修,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施工单位及农村饮水项目相关单位发生纠纷,提起争议。
二、磁县宇**限公司放弃其诉讼请求。
三、王**、王**若违反本协议约定,按照磁县宇**限公司的一审判决书数额154800元支付违约金。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王**、王**负担3396元,磁县宇**限公司负担1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7.5元,由王**、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