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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赵**等与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赵**、张**、赵**与被告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被告张**提出管辖权异议,栾城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后,在上诉期限内被告张**未提出上诉。依法由审判员石国志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和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赵**、张**、赵**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张**在308国道栾城段收费站将原告郭**所有的冀A出租车非法扣押,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非法扣押当日原告赵**(当班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楼**出所接警。非法扣押期间25天,三原告损失共计14000元,另每天租赁费300元,合计7500元,扣押期间的停车费140元,有石家庄**有限公司出具的停车票为证,此事发生后寻找被扣车辆共花费12400元,有寻找车辆人员为证,为保证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判令被告张**赔偿因扣押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失3404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47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扣车属实,扣车天数是25天,同意赔偿原告每天租赁费270元,别的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张**扣押原告郭**所有的挂靠在石家庄**服务中心的冀A号出租车一辆,扣押至2012年6月2日,扣押天数25天。冀A出租车在2012年4月1日,4月15日郭**分别与张**、赵**、赵**签订了承租合同,郭**为甲方,张**、赵**、赵**为乙方,合同第三条约定:承租期间,如有违章违法和交通事故,乙方及时向甲方联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每天向甲方交任务300元。张**承租早班,日交租金120元,赵**承租中班,日交租金100元,赵**承租晚班,日交租金80元。2012年11月1日,石家庄**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冀A号出租车司机赵**月收入5600元,赵**月收入5600元,张**月收入5600元。出租车被扣期间的停车费为14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均承认被告扣押原告郭**的冀A号出租车25天,原告赵**的在栾城**出所接警报警记录,郭**冀A号出租车让原告赵**、张**、赵**承包的合同,原告赵**、张**、赵**在承包出租车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停车费140元双方均认可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冀A号出租车承包给原告赵**、张**、赵**经营期间,被告张**在2012年5月9日扣押郭**的出租车至6月2日,扣押25天,扣押期间造成原告郭**每天损失300元,合计损失7500元;承包出租车的三原告赵**、张**、赵**每月收入5600元,被告扣车不能运营25天,造成三原告赵**、张**、赵**损失4666.6元3u003d13999.8元,扣押25天出租车,原告郭**支出停车费140元,故原告郭**请求给付出租车被告25天期间的损失7500元及140元停车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赵**、张**、赵**请求出租车被扣押25天造成的营运损失每个班180元,三个班25天13500元未超过三原告赵**、张**、赵**在出租车停运期间的损失13999.8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所称车租车被扣期间租赁出租车去找自己的出租车,被告称出租车有GPS定位系统,不用去找,只要公司定位就能找到,对原告租赁出租车找扣押的出租车的租赁费不同意支付,对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赵**租赁被告出租车押金5000元,他案已经解决,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赔偿原告郭**A号出租车扣押25天期间的营运损失7500元、停车费140元,合计7640元。

二、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赔偿冀A号出租车被扣25天原告张**、赵**、赵**的损失13500元。

三、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元、保全费360元,合计900元,原告郭**负担200元,被告张**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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