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金**、吴**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3元,减半收取8177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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