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单玉民、李**、董**、董**、胡**、刘**、俞**、马**、刘**、姜善学、姜**、李**、董**、刘**、董**、蔡**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