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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松原市宁**交易中心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松江蔬菜果品交易中心(下述简称松江**中心)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宁*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松江**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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