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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孙**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陈**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于丹、代理审判员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其丈夫宋**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宋*系宋**与其先妻所生长子,原告孙**与其丈夫宋**共同生活期间饲养三头牛。2014年4月17日,原告的丈夫宋**去其妹夫陈**家帮工,2014年4月19日干完活回家时由于牛受到惊吓致使宋**发生意外死亡,宋**身故后,被告宋*在陈**家将三头牛以34,800.00元的价格卖给丰产乡礼让村六组的韩**,宋*为其父亲办理了丧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三头牛或者赔偿损失4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诉争三头牛财产权归属原告及其丈夫宋**所有,被告宋*将原告孙**与其丈夫共有的三头牛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卖掉已构成侵权,对于原告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陈**既不是三头牛的委托保管人,也没有对该三头牛进行处分,原告要求被告陈**返还三头牛或者赔偿损失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白零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宋*返还原告孙**三头牛财产价值34,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陈**不承担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宋*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三头牛是被上诉人与其丈夫宋**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共同购买的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东索清的丧葬费花销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是不正确的,其认为为了不增加诉累,一审法院应当把此案与继承丧葬费合并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理合法,并经两次开庭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孙**与宋*、陈**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称牛系其购买,是放其父亲送宋*青处寄养的主张,因其在一、二审均未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牛的所有权是归其所有,故本院不予认定;关于上诉人宋*认为宋*青的丧葬费花销及继承丧葬费本案应当合并审理的请求,因本案与继承纠纷系两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上诉人宋*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上诉人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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