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图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马**与李**之间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执行款50000元、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款30000元、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款20000元、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款20000元、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执行款30090元。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共计15009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3090元。被执行人李**于2014年11月4日交付执行费210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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