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商**限公司诉被告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商**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商**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江阴商**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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