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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竺*与被告刘*中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与被告刘*中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竺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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