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与被告刘*中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竺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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