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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屠令红诉被告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令红诉被告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令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屠令红以相关主要证据收集、举证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屠令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屠**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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