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亚尼拜吐玛依、木**开旦诉被告富蕴县克孜勒希力克乡人民政府、秦**、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巴亚尼拜吐玛依、木**开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亚尼拜吐玛依、木**开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即5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巴亚尼拜吐玛依、木**开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