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梁**、梁**诉被告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梁**、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晏**、梁**、梁**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梁**、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原告晏**、梁**、梁**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050元,由原告晏**、梁**、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