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诉被告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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