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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以被告张**私自扣押其小四轮拖拉机和收获机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800元。在审理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涉诉被告为“张**”,但原告提供的上述人员姓名并非为“张**”。在本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以主体错误为由拒绝应诉答辩,因本案诉讼主体中的被告不适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但要符合形式要件,而且应当符合实质要件。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本案涉诉的被告真实姓名是否为“张**”,经寻查无“张**”这一诉讼主体。本案因诉讼主体中的被告不适格而无法审理,故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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