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柯*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与被告柯*贵已经协商解决,原告李**认为再无必要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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