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认为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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