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邰**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