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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与杨**、郭*、郭**、郭**、郭**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邰**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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