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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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