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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钱*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被告钱*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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