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爱**限公司与上海松**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爱**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爱**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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