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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全本新诉被告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本新诉被告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本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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