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荣**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州荣**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枣庄市**有限公司与枣庄**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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