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合云与被告原秋明、原四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合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原秋明、原四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合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合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合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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