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合云与原秋明、原四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合云与被告原秋明、原四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合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原秋明、原四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合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合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合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