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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