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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乔**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乔**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于2015年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乔**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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