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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岳**、程**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岳远*、程**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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