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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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