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洪**与洪振盆、洪**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华福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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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加啟与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尚**、尚**与尚**、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刘**与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江苏澳**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