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限公司与被告江**、江**、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5元,减半收取14452.5元,由原告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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