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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六安祥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祥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六安祥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原告与金凤凰**限公司签订协议商定:设计位于金凤凰财富广场南门3号楼和4号楼至今的门厅广告牌位由原告祥**司投资建设,市场开业时广告位免费提供给金凤**发公司使用半年,后期由祥**司自主经营,产权归祥**司所有。2014年11月份,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径自在该广告牌位上加设广告,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原告发现此情况后,和被告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拆除被告私自在金凤凰财富广场3号楼与4号楼之间门厅广告牌位上所设广告;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经审查:原告六**大广告装饰**公司所诉被告余*与实际占有排除妨碍主体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六安祥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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